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滕州某地产公司股东身份惹争议!法院驳回“撤销设立登记”决定!

admin 2025-02-25 15:06 阅读数 302 #头条


《不予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》送达公告

滕州市金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:

我局于2025年2月6日作出《不予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》告知你公司及其利害关系人。你公司及股东郑某无法直接送达,现依法公告送达。

请你公司及股东郑某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前来我局领取《不予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》,逾期视为送达。

特此公告。

附:不予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.pdf

滕州市行政审批服务局

2025年2月18日

近日,滕州市行政审批服务局针对滕州市金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“金泓公司”)的设立登记问题,发布了《不予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》。该决定书明确表示,经过多轮调查与司法程序,金泓公司的设立登记维持有效,不予撤销。

2024年2月7日,滕州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曾作出行政许可撤销决定,拟撤销金泓公司2010年7月19日的核准设立登记。该决定源于利害关系人王某提出的冒名登记申请,王某声称其身份信息被冒用,导致其成为金泓公司的股东。然而,该撤销决定引发了红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不满,随后该公司向滕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。

滕州市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,王某的丈夫昊某某曾参与金泓公司的设立过程,并将王某的身份证原件交予他人用于公司注册。相关证人郑某和毛某某均证实,昊某某、郑某和毛某某曾共同商议注册金泓公司,昊某某虽未出资,但要求持有公司30%的干股,并由其妻子王某代持。此外,银行工作人员刘某也承认在工商登记材料中代王某签字。

尽管王某坚称其身份信息被冒用,但滕州市公安局在调查后认为不存在犯罪事实,并于2024年1月3日作出不予立案通知。王某随后向滕州市检察院申请检察监督,但检察院的调查也未发现足以支持其主张的证据。

滕州市人民法院于2024年8月28日作出判决,认为行政审批服务局作出的撤销决定证据不足,判决撤销该行政许可撤销决定,并要求重新作出行政行为。滕州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及王某不服该判决,上诉至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。2024年11月7日,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,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

为履行法院生效判决,滕州市行政审批服务局于2025年2月6日发布《不予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》,决定维持金泓公司的设立登记。该局认为,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王某对金泓公司的设立登记不知情或未追认,且公司设立登记涉及债权人重大利益,因此依法作出不予撤销的决定

此决定意味着金泓公司的设立登记维持有效,王某的股东身份亦保持不变。这一结果对涉及金泓公司的多起民事案件具有重要影响,尤其是对债权人红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而言,其权益得到了进一步的法律保障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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